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路径分析

法律论文 相关文章 审编:小助 来源:文秘站
作者简介:曾梅、李涛,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3
一、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司法救助制度是执法机关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案件特别是执行案件中对特困申请人实施的经济救助制度。近年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在案件执行中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在积极办理执行案件的同时,对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积极探索救助制度,有力保障了特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各级政府财力状况不一,全社会的司法救助机制仍然不够健全,范围过于狭窄等薄弱环节。因此,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对各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坚持公正执法,切实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实现公平正义,其首要任务是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平等的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依法平等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生活确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实施救助,有利于实现诉讼权利的平等,是用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从而保障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三)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是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延伸
开展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重要措施,司法救助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减、缓、免诉讼费为涉及诉讼的弱势群体开辟了绿色通道。在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办理中,特困人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占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极小比例,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中涉及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的案件更是微乎其微。对法院而言,即使此类案件只占到案件总数的1%,而裁判利益的实现权对每一个胜诉的特困群众来说则是100%。参加诉讼耗费的体力和时间,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使其原本困难的生活更加困难。因此,将司法救助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之中,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制定严密的操作程序,帮助这部分困难群众兑现法律承诺,是司法救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延伸。
(四)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是落实司法为民原则的具体表现
司法救助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救济和维护机制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还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取利益的司法取向。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在不能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自己之合法利益时,更容易使他们对社会失望并产生敌对情绪,引发上访告状,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案件执行是他们诉讼的最后途径,也是最后的希望,因此,法院在执行中重视并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从制度上明确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确保经济、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经济救助,确保法律知识贫乏的当事人得到法律援助,确保遭受侵害威胁的当事人得到人生安全保障,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而且使他们能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互助友爱、同情弱者的良好社会风气。这既是政法工作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原则的具体表现。
(五)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是帮助其摆脱生存危机的有效途径
在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些事故的发生是飞来横祸,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常常给事故双方家庭都蒙上了一层灾难的阴影,一些被执行人对事故的发生虽然是无辜的,但按照法律规定还是要承担责任。由于老百姓对灾难承受力有限,使被执行人的生活也陷入困境。特别是在农村普遍存在农用车、拖拉机既无牌照又不上保险的情况,给法院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法院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的汇聚地,是发现和深刻体会百姓疾苦的渠道之一,对同样面临生存危机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司法救助是一把弱者的保护伞,在实现申请执行人裁判利益的同时,免除了被执行人的执行内容,同时救济了被执行人,是双方当事人摆脱生存危机的有效途径。
(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有的上访群众由于受挫而情绪过激、行为失当,造成不明事由的群众加入其中吵闹,从而由一个小问题引发可能性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予以救助,让其感受到政府温暖,从心里上消除其对社会无望的消极情绪,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特困人员的实际困难,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进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司法救助工作的性质及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一种临时性、应急性、有限性和一次性的政府救助。它不同于民政救助,主要是法院在处理诉讼案件或信访案件过程中,为了解决处于困境当中的当事人一时的经济困难而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和谐。同时,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立足国情原则。司法救助制度正是应我国农民人口众多、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一部分人民群众生活贫困,打不起官司的国情应运而生的。在当前国情条件下,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还没有充分展开,需要一部分国家机构先行承担起司法救助的社会职责。在承担这一职责的同时,我们还应要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实施救助的范围和救助金额不可能全面满足申请救助的案件当事人需求,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救急不救贫及有限救助等实施举措。二是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审编推荐

法院 | 司法 | 司法制度 | 法律论文 | 相关文章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路径分析”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