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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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新世纪、新阶段,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当前,我们党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正、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中担负着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所以检察机关一定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明确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履行检察职能要以维护和谐为首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指出: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平安是和谐的基础。平安建设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平安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有组织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资源环境、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刑事犯罪。在打击刑事犯罪中,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地分析、准确地判断,从我国目前面临的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社会矛盾中找到刑事犯罪发生的根源;用和谐的标准衡量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在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要充分考虑处理结果对社会和谐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将有利于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作为确保案件处理效果的价值追求。运用和谐的理念,实施平和司法,突出司法职能的谦抑性,注重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自行化解、及时化解。充分运用说理,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表达诉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抓住重点,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对犯罪多发人群的监控,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关键是减少社会上的犯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追求效率与实现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和解机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机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机制、社会矫正机制,构建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基础。

(二)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和谐。“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当前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同时腐败现象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谐的社会问题,如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社会成本增加。“腐败现象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削弱了全社会的凝聚力。”。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就是找准了服务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为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是抓打击。狠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建筑领域、土地出让、医药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营造诚信、公平、守法、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影响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打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滋生的职务犯罪。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取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使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遭人人喊打,无处藏身。检察机关也要通过专项打击行动,形成打击声势,震慑犯罪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二是抓预防。预防的目的就是保护,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将职务犯罪产生的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防患于未然。预防是减少职务犯罪数量的有效途径,针对重点行为、重点部门、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开展有效的预防活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预防、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预防的机制。认真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将预防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角落,编织严密的预防网络,形成大预防格局。三是抓机制。腐败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中去研究去解决,因此,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置于党的反腐格局中,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注重反腐机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使反腐机制发挥应有的效能。既注意查办腐败案件,又注重制度建设;既注意针对某种突出问题制定相应规范,又注意规范与规范之间的融会贯通;既注重制度创新,又注重制度执行;既注重实体制度建设,又注重程序制度建设,形成不敢贪、不愿贪、不能贪的工作机制。在机制的规范和制约下,通过构建和谐社会,统筹考虑社会各种因素对腐败形成的影响,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现象。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因此,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保障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一是突出监督重点。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权益和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无处不在并能够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二是强化监督措施。以监督维护和谐,监督促进和谐,监督体现和谐为着力点,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将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对于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有着充分而广泛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推动社会公众信仰法律,感受法律监督的权威,确保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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